通測消防檢測1火災事故調查的問題和現狀
1.1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火災調查工作缺少立案標準。什么樣的火災要求公安消防機構進行調查?如今全國尚無統一的標準。有的地方依照對政府和人民負責的觀念,制定了較高的指標。而實際上,公安消防機構如果要把每一場火災都查清,不但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也必然有很多因火災原因所導致的民事訴訟。另外,如今我國火災損失核定依據的法律性質尚不明確。
1.2鑒定方法缺乏標準
火災事故鑒定是指公安消防機構為了查明起火原因,根據有關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對現場勘查中發現并收集的各種痕跡等物證進行技術鑒定的結論。如今,我國還沒有火災原因技術鑒定方法的行業標準或標準,火災原因鑒定的方法以及結論的合法性將面臨著很大的挑戰。
1.3火災調查設備差,技術手段落后
由于《火災事故調查規定》中沒有明確火災調查設備的配備標準,導致各級公安消防機構在購買火災調查設備時,沒有依據,技術裝備差,技術手段落后。很多單位尤其是一些基層單位實施火災調查工作還局限在“手摸、眼看、鼻聞”的一種經驗型階段,火災原因的調查缺乏技術鑒定手段與科學的數據,常常很難讓人信服。有些單位雖然配備了一些火災調查裝備,但由于缺少學習和培訓,利用設備開展火災調查的能力與意識不強,不會使用,也不愿意使用,造成設備的閑置浪費。而且,由于缺乏必要的設備、設施以及技術手段,一些比較重要的火場痕跡物證也很難得到較長期妥善的保管。
2原因分析
首先是思想重視不到位,普遍具有重建審、輕火災事故調查的現象,缺乏有效的技術人才挽留制度;二是吸納人才不到位。消防機構需要具有一定高素質的技術人才加入,奉獻我國消防事業。但由于吸納人才力度不大,導致人才缺乏。而且有些人才雖然進入了消防部隊,但得不到合理的使用,人才浪費現象嚴重;三是機構設置不太合理,目前我國還沒有相關火災事故調查的機構編制,火災事故的調查人員大多是兼職;四是新工藝、新思維、新科技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火災事故的調查人員經常只是一副手套、一把鐵鏟以及一個相機就可開展一場復雜的火災事故的調查工作,如此的工作方法,很難實現火災事故調查的準確性、科學性。
通測消防檢測火災探測器的分類
一、按照特征參數分類可以分為:感溫探測器、感煙探測器、感光探測器、氣體探測器、復合探測器。
1)感溫探測器
響應異常溫度、溫升速率和溫差變化等參數的探測器
2)感煙探測器
響應懸浮在大氣中的燃燒或熱解產生的固體火液體顆粒的探測器,進一步分為離子感煙、光電感煙、紅外光束、吸氣型等。
3)感光探測器
響應火焰發出的特定波段電磁輻射的探測器,又稱為火焰探測器,可分為紫外探測器、紅外及復合式探測器等。
4)氣體探測器
響應燃燒或熱解產生的氣體的火災探測器
5)復合探測器
將多種探測原理集于一身的探測器,如煙溫復合、紅外紫外復合等類型火災探測器。
二、按監視范圍可以分為點型火災探測器、線性火災探測器
1)點型探測器
響應一個小型傳感器附近的火災特征參數的探測器,如煙感、溫感等。
2)線性探測器
響應某一連續線路附近的火災特征參數的探測器,如線性紅外光束感煙探測器等。
三、按復位功能可分為可復位探測器和不可復位探測器
1)可復位探測器
在響應后和觸發響應的條件終止時,不更換組件即可從報警狀態恢復到監視狀態的探測器。
2)不可復位探測器
在響應后和觸發響應的條件終止時,不能恢復到正常監視狀態的探測器。
四、按是否可拆卸可分為可拆卸探測器和不可拆卸探測器
1)可拆卸探測器容易從正常運行的位置拆卸,便于維修保養。
2)不可拆卸探測器不易從正常運行位置拆卸。